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幂生
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滥用职权罪案提起公诉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王幂生(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幂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幂生利用其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兴和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